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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别人让我帮他签的合同,名字也是他的,需要负责任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09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按约定办理
  • 签合同签别人的名字如果是当事人约定的是可以的。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签别人的名字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因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而代替被代理人签字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如果是超越代理权限或无权代理而签他人名字的合同,效力待定,后续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否则无效。
    因被代理人存在过失,导致表见代理情形发生的,合同有效,但对方当事人是恶意第三人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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