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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承租人变更

房屋租赁 2022-12-09 1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以下条件:新承租人名下无房,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口,新承租人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属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2、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3、与原承租人处于同一户籍名下;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年;
    5、没有其他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6)经满足条件的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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