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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1月份在廊坊一小公司上班,当时上班时说一个月后签合同,我的底工资1500,绩效按项目设计费的3个点算,年底结绩效,一个月后我催他签合同,公司老板说最近忙等忙完这段签(这个老板只是一个合作的负责效果图绘图员的老板,本不是这个装饰公司的法人)这么一脱就好几个月,再说绩效问题,因为公司性质老板说是工程款结了,并且年底结,那时我以为是阳历12月底结,跟他谈判他说是阴历年第结,我又等到阴历年给他打电话他说都没有啥可结的怎么算,11月份到3月份找他谈过好几回绩效问题和合同问题,他都是模棱两可的态度搪塞我,3月中旬我提出离职,问他能不能给绩效,他说给。后来月底我办了离职,在问他他说没啥可结,说我的图不能用,但他确实用很很多,每天加班加到12点,之前还说有加班费后来再问就没有。现在快一年了,电话不接,微信删了。我怎么用法律途径与维护我的权益我又等到阴历年给他打电话他说都没有啥可结的怎么算,说我的图不能用,之前还说有加班费后来再问就没有。

综合法律 2019-01-30 08: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老板不结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合法讨要拖欠工资: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 工作时间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赔偿: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具体来说,是将员工每月应得的工资金额由用人单位再发放一遍。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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