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在淮安有个官司,但是定了,现在需要去提出新的证据,可以咨询下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09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当事人若在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当庭提交证据的,若证据确实具有法定效力则有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以下内容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的,应当出具收到证据的凭证,并在开庭时依法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淮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