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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在外地结婚,老家土地荒废,15年村委会又续包至28年,至今没有耕种,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土地纠纷 2022-12-09 21: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以下几种情况可收回:被弃耕的土地村委会可收回,转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可收回。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可收回。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村委会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1、被弃耕的土地。
    2、转为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或者已经绝户的土地。
    3、已婚妇女再次取得承包地的,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 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一般不能收回。但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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