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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某某论不服应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09 22: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若对司法鉴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推翻该鉴定结论。
    1、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2、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
    3、搜集鉴定主体不合法或者鉴定程序不合法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或者是自己主动的搜集其他证据来试图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应该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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