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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社会保险 2022-12-10 2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低保每月的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收入进行确定,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低保;尚有一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享受。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低保每月标准具体以当地低保政策为准,以武汉市为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
    法律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提高至71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8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985元提高至1100元;城市特困人员(含长期滞留救助管理站流浪乞讨人员)、城市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至1430元。
    集中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2145元提高至2300元。

  •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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