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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户主去世怎么办

房屋产权 2022-12-10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户主去世的,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其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等人应当依法到户口登记机关为户主申报死亡登记,并为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只要符合注销条件,证件资齐全,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 房产证户主去世的办法:一般情况下,按照遗赠抚养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遗产分割。且该遗产分割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做出的,无需办理过户登记,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房产证过户前原房主死亡的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房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诉或者公证,取得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之后开具协助执行公函,凭此公函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由所有继承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继承过户,再基于债权对其继承人主张权利要求其继承人配合过户。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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