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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写欠条,算敲诈勒索吗

暴力犯罪 2022-12-11 12: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强迫他人写欠条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非法强迫他人写欠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涉勒索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强迫他人写借条属于敲诈勒索,因为这种行为是属于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逼人写借条,不构成敲诈勒索止呕,属于民法上的胁迫行为,被迫写借条的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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