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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务未完成,约定的协调费能不能返还

债务追讨 2022-12-11 20: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委托事项未完成时可以要求退还钱款。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收取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委托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受托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委托人就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可以主张扣除其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
    委托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受托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请求返还委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可以主张扣除其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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