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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甲乙合同的名称与甲方的名称相反。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审查 2022-12-12 08: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是签订的甲乙双方都有一份。合同一般是自甲乙双方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成立的,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即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可由双方各执一份或多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名字写错了因难以体现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一般无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修改字符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将错误名字进行指正修改,同时明确主合同的内容或者将主合同作为附件,最后双方签字确认并填写日期;或者直接重新订立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合同名称和合同公章不一致的,如果能够确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体信息,该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此事项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如果无法确定签订合同的主体信息,该合同因此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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