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
1、当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自子女出生时当然享有监护权;
2、遗嘱指定监护人,即父母生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议确定监护人,即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4、公职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
5、意定监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