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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上关于孩子探望权写的:在孩子居住地探望孩子,那对方有权利拒绝我将孩子接走短住两天吗?

子女抚养 2022-12-12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是可以双方约定的,如果不想要对方接走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另一种探望方式。但是如果法院判决的是对方可以接走孩子,那己方就不可以阻拦,因为自己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探视孩子可以把孩子接走,但是必须是在经过了直接抚养孩子的同意的前提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探视权时不能私自就将孩子带走,其行为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可以中止探望。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行使探视权能接走住几天,但是应该征得直接抚养方的同意,法律没有禁止探视方行使探视权时不能把孩子接走,如果直接抚养方同意接走孩子的,可以接走,并且应当及时的将孩子送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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