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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92年和单位领导谈停薪留职事情,当时领导讲不用办手续了,做你的事情,我就没有上班了,一直在单位家属院居住,养老金也一直是单位缴纳,我随后全款付给单位。但是单位从14年底停缴了。我和单位一直没有任何停薪留职手续,单位也没有任何通知。1请问我现在是不是还可以回原单位上班,从法律角度我还属于单位员工吧?第二个问题是,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为我缴纳养老金吗。因为我现在经济非常困难。谢谢是不是还可以回原单位上班,可以要求单位继续为我缴纳养老金吗。

劳动纠纷 2019-03-26 16: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停薪留职”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对的。  所谓“停薪留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中止。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暂时停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法》未作出规定。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  第
    一、如果把“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即保持着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存在,就应视为该职工依然是原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停薪留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
    二、“停薪留职”人员虽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但每月按双方协议缴纳管理费。参照1983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因此,“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按月(或定期)向原单位缴纳了管理费和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 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办理。
    停薪留职是体制改革大潮中的产物,与劳动法规和现代劳动制度格格不入,对停薪留职的人员,愿意回单位上班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不愿意的,应当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停薪留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如何办理,按照停薪留职合同约定办理。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比例一般是根据社保部门的规定为主,以实际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一、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二、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目前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若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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