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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工程是不是受诉讼时效限制

招标投标 2022-12-13 0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结算工程受诉讼时效限制,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未结算工程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是否起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约定的结算时间已经到了,经合理催告后对方仍不支付工程款的,当事人知道对方的基本信息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8年未结算工程款的诉讼已过时效。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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