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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可不可以免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 2022-12-13 09:5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高血压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拘留所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 有高血压能行政拘留。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是行为人是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是十六周岁以上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的;是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等情形,不包括高血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有高血压可不可以拘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2、若所患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宜羁押的,可以不予拘留而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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