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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童工的名义,威胁老板给我5000块额外补偿,不给就上劳动局举报他,这算犯法吗

讨薪 2022-12-13 17: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板用童工又不给工资的:
    1、收集相关证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引入执法机构的监督与检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有下列事项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老板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用童工又不给工资的能够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还能够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裁决。《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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