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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普通盗窃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经济犯罪 2022-12-13 2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盗窃案立案标准是1000元至3000元以上,具体数额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犯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窃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盗窃罪的数额是决定行为人量刑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数额的大小划分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全国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一至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至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十至五十万元。
    具体明确的起点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同,在上述范围内各地区可制定本地具体的数额标准。
  • 盗窃罪量刑与数额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因各地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金额不同,相应的量刑标准也不尽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六)盗窃罪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
    (一)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盗窃数额达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因各地规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金额不同,相应的量刑标准也不尽相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六)盗窃罪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
    (一)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达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盗窃数额达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
    (三)至
    (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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