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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财产分割 2022-12-14 09: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人员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办理案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依职权可以查看。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有权查看婚姻登记档案的主体有:
    1、婚姻当事人;
    2、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依职权可以查看;
    2、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为办理案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办法:由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携带其合法身份证件(即身份证、户口簿等),提出查阅申请即可。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查询。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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