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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提供虚假材料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 2022-12-15 07: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义务有: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若行政机关需要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超时不提供的应当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行政许可,如果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并且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若是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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