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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义务是什么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15 12: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义务是,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将保管物的瑕疵情况或者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情况告知保管人的义务;以及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告知保管人保管物的瑕疵情况或者需要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情况;以及交付保管物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是:
    1、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瑕疵告知义务,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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