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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下,男宝宝一周半,女方哺乳期吸烟喝酒,男方也吸烟喝酒挣不来钱养不起老婆孩子,外面还欠三万块钱债,请问离婚孩子归谁?男宝宝一周半,女方哺乳期吸烟喝酒,男方也吸烟喝酒挣不来钱养不起老婆孩子,请问离婚孩子归谁?

离婚 2019-03-13 19: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法律上,在女方哺乳期这种特殊时刻下,男方一般情况下不能在哺乳期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时,男方在哺乳期才可以提出离婚。
    其中所说的“确有必要”,就是男方在哺乳期可以离婚的例外情形,一般指某种使夫妻关系极度紧张,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不及时解决,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情况。比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而生的孩子,虽然女方在哺乳期内,男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

  • 1、一般情况下,像你这种情况判给女方;
    2、如判决给你抚养,男方应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
    3、双方均无过错的,平分婚内共有财产,适当照顾女方;
    4、双方均不要小孩,由法院判决;
    5、你可以要求男方抚养小孩,但是男方也不愿意抚养就只有法院判决确定。最后,如法院认为男方的抚养条件优于你,也是有可能将小孩判给男方抚养的。
  •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有探视子女的法定权利,男方有义务协议配合。
      如果男方拒绝女方探视子女,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男方维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强制执行是对男方经行拘留或罚款,不是对孩子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离婚了,女方现在外地,养不起孩子,女方可以以孩子的名字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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