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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债务 2022-12-18 1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对外担保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所以属于其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夫妻双方的签名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纠纷层出不穷,若该债务形式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未经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如果婚内夫妻一方在外背负了担保之债,且配偶在事后有追认的,则该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用共同财产对其进行偿还;如果该笔担保之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所负,那么该债务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后配偶无需对此承担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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