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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同事一起喝酒不劝酒,当事人也不喝太多,因自身原因死亡,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19 04: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聚会喝酒死亡的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如果同行的人对死者有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的行为,那么就要对喝酒死亡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同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可以不进行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一般情况下喝酒死亡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现在新规定共同饮酒的人有下列四种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
    2、因喝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的情形,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喝酒死人同桌人不一定需要付法律责任。同桌的人如果没有恶意劝酒,也无强迫劝酒的行为,即没有过错行为,则同桌的人无需因为他人死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酒局组织者要承担公平补偿责任;有过错的,不管是同桌的人还是酒局组织者都应向死者家属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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