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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有哪些特征

招标投标 2022-12-19 17: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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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属于一种无形物质;供用电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 供用电合同的特征主要有: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为电,属于一种无形物质;供用电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局与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关于电力供应与用电的协议。供用电合同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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