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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都有哪些情况

起诉离婚 2022-12-19 21: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形包括:
    (1)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补办结婚证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不能通过民政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
    1、夫妻双方不是自愿离婚的;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协商一致的;
    3、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当事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通过民政机关来办理离婚手续:
    1、当事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3、夫妻双方无法亲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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