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缴社保有年限,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之日起计算有2年的追诉期。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
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2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对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尽量满足参保者诉求,予以解决,以减少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要求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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