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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 2022-12-20 08: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所受案的范围的解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行政诉讼的不受案范围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不受案范围的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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