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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到期租户不租了,他能拆走装修吗?

房屋租赁 2022-12-20 11: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物品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如果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可由承租人予以拆除。如果已形成附合物,承租人不能无法拆除,且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除非是双方此前对于装修装饰费用做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合同无效装修物的处理:
    1、未形成附合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享有或者由承租人拆除;
    2、已形成附合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所有,装修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原则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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