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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催告合理期限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20 21: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解除合同催告的合理期限: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催告的合理期限是三个月。被催告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催告方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民法典中约定合同期届满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能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合同催告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法律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条件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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