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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和我已经结婚十年没有孩子了。后来,我们遇到了一个未婚女孩,收养了她的孩子。当时,我们想通过收养将孩子的户户口。因此,我们还需要孩子母亲的户口簿和孩子母亲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然而,孩子的母亲是未婚的,有孩子。我不敢让她父亲知道,现在已经两年多了,孩子的户口还没有进入。我怎样才能让孩子进入户口?

其他 2022-12-21 0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收养女孩需要上户口的先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携带相关的材料和缴费证明,到孩子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户口登记。
  • 收养女孩上户口的流程为:
    1、要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未婚生子的需要将孩子的户口随母亲落户的,孩子的母亲可以凭借出生医学证明和直接的身份证、户口簿去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如果是随父亲落户的则需要另外准备亲子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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