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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要注册一个担保公司,让我负责去跑腿完成,我就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在填写一些资料的时候需要本人签名,还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请问这样有什么法律责任吗?老板要注册一个担保公司,我就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请问这样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02-08 18: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知道被代理的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你好,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做担保,担保人本人需要签字确认并清楚知道贷款人的相关贷款信息,如并非本人签字由他人代签是违规的,无法律效应。
      “仅提供给某某贷款担保使用,不做其他用途”的说明可以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至少有一个字写在身份证复印件的图案上,但别写在复印件的名字、日期等等上面,免得遮盖。
  • 在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的情形下,因物的担保提供人不同,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亦有所不同。在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或者保证债权,如当事人没有特殊约定,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同等的清偿地位,均有责任首先清偿全部债务。
    此时,债权人是否放弃担保物权,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并无影响。在债权人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主张时,保证人仍有义务予以清偿。当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提供时,因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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