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法运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表现为对于他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的侵犯;
2、客观要件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实行了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
4、主观要件为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