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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网络谣言

网络侵权 2022-12-21 2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表现为在网络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实言论,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相关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规定》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网络暴力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网络暴力是一种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表现为在网络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实言论,具有诽谤性、诬蔑性、侵犯名誉、损害权益和煽动性,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相关罪名有诽谤罪、侮辱罪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 网络暴力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报警和诉讼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
    (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三)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但网络用户拒绝更正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来源已被公开更正,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发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五条  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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