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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22 0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哺乳期工作岗位劳动法的规定有:
    1.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关于哺乳期工作的,劳动法中规定的有两条:




    1.劳动法第29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63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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