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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在学校楼梯上摔了,原因是他在还有两个台阶的时候往下跳,跳到拐弯处的平台上的,由于学校楼梯上面是个小房间所以顶上空间不足,一般人正常走下去是没事的但用手稍微一抬就可以触摸到顶面,所以儿子就是在这个地方跳下去,但是他跳的太高了,正好就撞到上面顶了,然后就摔到往后面仰了,后脑勺缝了3针,鼻梁骨折了,今天去学校,学校说不完全是学校责任,医药费说是开学孩子都买了保险,学校没有补偿责任,我想咨询下像我儿子这样情况怎么办?谢谢了!我孩子在学校楼梯上摔了,正好就撞到上面顶了,医药费说是开学孩子都买了保险,我想咨询下像我儿子这样情况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9-02-16 01: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中扣除未承担责任额以外的余额。
    2,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限制:
    (1)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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