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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恶意串通

诈骗 2022-12-23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推定的方式,依照日常经验、行为习惯等,根据盖然性原则予以判断和认定。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认定是否构成“恶意串通”的关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
    (一)、
    (三)、
    (四)、
    (五)、
    (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应这样认定恶意串通: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一、串通的各方当事人都具有主观恶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
    二、当事人之间存在彼此勾结的行为。
    三、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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