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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业主维权 2022-12-24 0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包括:政府责任原则、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2、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地;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
    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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