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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是不是能约定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24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任意解除权是不可以约定的。任意解除权是指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解除权,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存在,当事人随时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一般要求出现特定情形,比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任意解除权是不能约定的,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定形式解除协议。首先,行为人可以协议解除;行为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自动解除;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由法院判决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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