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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纠纷 2022-12-24 12: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以具体的方式来定
  • 票据无效签章包括没有代理权以别人名义签章的、越权签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这些情况下签章无效,但是票据上其他签章有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票据效力的认定是:
    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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