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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可以进行再次抵押吗

抵押担保 2022-12-24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之后可以再抵押,对于以及设立了质权的动产,可以再次进行抵押,因为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对于又有质权又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其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动产抵押权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但是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汽车、船舶、企业的设施设施等,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未经登记。没有抵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 同一抵押物能重复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抵押物的价值。并且抵押人需要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各抵押权人的清偿顺序也会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九条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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