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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本身全责,对方车辆要求更换要做鉴定

交通事故赔偿 2022-12-24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可以先起诉再申请鉴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之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 对交通事故进行重新鉴定的要求如下: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金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可以一并审理。受害者因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根据交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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