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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作为食品销售代理,销售饲料添加剂,只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法吗?

连锁加盟合同 2022-12-25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食品卫生许可证现如今已经取消了,不再需要办理该许可证了,从事食品经营需要取得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经营销售,其办理只要其提交的的材料真实并且符合条件的,一般就可以办理。

    法律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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