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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将人打伤,谎称被我家狗咬伤,报警后警方已无人看到为由,称我方没有被打证据,迟迟不肯验伤,警方这样做合理吗?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做?

离婚 2019-01-07 13: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食堂是否有赔偿责任,要看是否有过错。如果没有对狗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就有过错:如果已采取防范措施,但措施不到位,或没有出面阻止,或者在学校食堂内伺养,当未成年孩子受到狗的伤害,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到事实责任,请根据事实情况确定!
  • 最好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处理此事,由公安机关法医做出司法鉴定来判断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如是轻微伤,那就在治疗终结后起诉民事赔偿,如果是轻伤,就面临着刑事处罚。如公安机关不处理,你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处理及答复可以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
  • 受到故意伤害或者殴打,受害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具体情节立案后依法进行侦查,收集证据进行破案;受害人可向公安部门提供有关的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查明事实和真相,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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