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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他们结婚十三年了,有一个孙子一个孙女,现在媳妇离家出走超过一年半了,我儿子要与她离婚,在他名下就是有一辆汽车,其他财产都是我的名字,儿媳妇能分割我的财产吗?谢谢。我儿子要与她离婚,在他名下就是有一辆汽车,其他财产都是我的名字,儿媳妇能分割我的财产吗?

离婚 2019-01-14 0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 未离婚离家出走付法律责任吗? 第一,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开,其行为涉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以后双方离婚,那么对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当事人在离家出走后如果对孩子不闻不问,不履行对孩子的扶养义务,那么其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遗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原1980年婚姻法对此项规定的表述是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
    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离婚,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恐怕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婚姻法修改中特别强调了对子女权益的保障,将其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文中“女方权益”和“子女权益”的先后位置作了调换,修改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呢?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

  • 一、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离婚协议无需公证; 第
    二、协议离婚后办理房产过户,携带离婚协议及离婚证等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 第
    三、分割比例。分割的比例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最终是否能按出资比例分割,要看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及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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