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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退保条件是什么

其他 2022-12-25 1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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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强险能退保,条件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应将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交强险能退保,条件是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投保人可以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时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退保条件有: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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