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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纠纷 2022-12-25 23: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是:
    1、主体名称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2、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是一方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依据: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2)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是一方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给付货款《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是主体不同、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权利义务是一方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给付货款。

    法律依据: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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