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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公安带走了,已经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刑事拘留 2022-12-26 0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检察院逮捕后直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不会通知家属,但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后,依法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如果亲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询问理由;若涉嫌犯罪的,将被羁押的,可以为其找辩护律师或者安排其他辩护人。公安机关拘传、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及时通知其家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若不通知家属可能是因为可能造成有碍侦查的情形,因此未予以告知。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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