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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医疗机构申请过错鉴定被退回鉴定怎么办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2-26 21: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
    一、
    二、三款规定,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的申请应当在收到首次鉴定结果后的15天内提出。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流程如下:
    1、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
    2、缴纳鉴定费用;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4、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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