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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在我四五岁时就与继父结婚,我随母到继父家生活,因继父无子女,就改姓过继给继父。十几年后,法院判定继父与生母离异,我与继父之间的关系是否自然解除?我们之间是继父子关系还是养父母关系?(虽现在不与继父同住,但至今我仍姓继父的姓,户口在继父的居住地,村上还批地基给我)因继父无子女,是否自然解除?还是养父母关系?(虽现在不与继父同住,户口在继父的居住地

诉讼 2019-04-10 18:4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亲夫子关系,不可以解除,因为亲夫子关系是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是解除不了的。如果是养父和养子的父子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成年养子不尽赡养义务的,养父可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达成协议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达不成协议的,养父可以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养子给付生活费。《收养法》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第三十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您好!如果是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对生父母的财产没有继承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如果属于这种情形,也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儿子不赡养父亲,父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该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涉及刑事,因此,儿子是不会坐牢的。父子关系,不能进行脱离,也脱离不了。法院判决后,如果儿子不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财产,或者对儿子司法拘留。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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